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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詢液化石油氣分裝場管理及審查業務範圍
發文機關:內政部消防署
發文字號:內政部消防署 107.08.02. 消署危字第1070006976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107年8月2日
主旨:所詢液化石油氣分裝場管理及審查業務範圍 1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企業行 107年 7月24日南市安南天成霖字第 107072401號陳情書。
二、地方消防機關受理設置分裝場申請案時,應依據「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
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及「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以下簡稱設置標準)中,設置液化石油氣分裝場(以下簡稱分裝場)其位置、構
造、設備及安全管理之相關規範,逐一檢討如下:
(一)位置部分:
1.依管理辦法第65條、第67條及第68條規定,檢討分裝場及其設置儲存場所與鄰
近保護物間之安全距離。
2.依管理辦法第67條及第68條規定,檢討分裝場或儲存場所倘採行保安措施或設
有防爆牆,得縮減上開安全距離。
(二)構造部分:
1.依管理辦法第71條規定,檢討分裝場設置儲存場所。
2.依管理辦法第70條、第72條及第72條之 1規定,檢討儲存場所之構造、設備及
安全管理。
(三)消防安全設備部分:依設置標準第 197條、第 207條、第 208條及第 228條至第
233 條規定,檢討分裝場應設置冷卻撒水設備及射水設備等防護設備及滅火器。
(四)安全管理部分:
1.依管理辦法第77條規定,家庭或營業用液化石油氣之灌氣裝卸,應於分裝場為
之。
2.依管理辦法第78條規定,液化石油氣分裝場應確認容器符合相關安全事項,始
得將容器置於灌裝臺並予以灌氣。
三、另依消防法第15條第 2項後段規定,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之製造、儲存、
處理或搬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另訂有安全管理規定者,依其規定辦理;本署亦
於 107年 2月14日以消署危字第1070000825號函釋說明略以,液化石油氣分裝場應符
合建築法令、職業安全衛生法令、消防法令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經相關主管機關審
查勘驗合格,並領有使用執照後,始得進行分裝作業,併予敘明。
四、檢附液化石油氣分裝場相關消防法令資料 l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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