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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函詢空氣污染防制法修正公布所涉裁罰疑義案 發文機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字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107.08.13. 環署空字第1070062727號
    發文日期:民國107年8月13日
    主旨:函詢空氣污染防制法修正公布所涉裁罰疑義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查行政罰法第 5條規定:「行為後法律或自治條例有變更者,適用行政機關最初裁處
       時之法律或自治條例。但裁處前之法律或自治條例有利於受處罰者,適用最有利於受
       處罰者之規定。」係採從新從輕之處罰原則。準此,對於空氣污染防制法修正施行前
       之違法行為,行為後尚未處分者,適用主管機關最初裁處時之法律或相關規定。但裁
       處前之規定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之規定。
     二、空氣污染防制法於 107年 8月 1日修正公布,自同年 8月 3日生效,將未依規定實施
       排放空氣污染物定期檢驗者之處罰,由「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 1,500元以上 1萬 5,0
       00元以下罰鍰」修正為「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 500元以上 1萬 5,000元以下罰鍰」,
       主要係考量機車、小型車、大型車定期檢驗差異及符合比例原則,修正機車逾期未定
       檢之罰鍰下限為新臺幣 500元。比較前述新舊條文規定,機車逾規定期限未實施排放
       空氣污染物定期檢驗者,以修正生效後第80條第 1項規定為最有利於受處罰者之規定
       。從而,空氣污染防制法修正生效前,機車所有人未依規定實施排放空氣污染物定期
       檢驗經貴局舉發尚未經裁處,而於空氣污染防制法修正生效後裁處者,以及空氣污染
       防制法修正生效後新開立舉發案件,在交通工具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裁罰準則尚未修
       正發布前,應依 107年 8月 3日修正生效之第80條第 1項規定辦理,處機車所有人新
       臺幣 500元以上1 萬 5,000元以下罰鍰,本署並將儘速檢討修正前開裁罰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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