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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詢原物料投入口之設備是否屬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所稱設備元件疑義案
發文機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空氣品質保護及噪音管制處
發文字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空氣品質保護及噪音管制處 107.08.22. 環署空字第1070063
867號
發文日期:民國107年8月22日
主旨:函詢原物料投入口之設備是否屬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所稱設備元件
疑義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以下簡稱排放標準)第28條規定,本章
適用對象為公私場所具有石化製程或第15條規定揮發性有機液體儲槽之設備元件,其
分類包括泵浦、壓縮機、釋壓閥、安全閥等釋壓裝置、取樣連接系統、開口閥、閥、
法蘭、管牙、快速接頭或其他與製程設備銜接之連接頭等。
二、本案貴轄○○股份有限公司接著劑化學製造程序之 PVC粉投料口之設備是否屬排放標
準所定義之設備元件疑義一節,因投料口處之設備係屬製程中投放原物料之相關設備
,非屬排放標準所定義之設備元件。
三、本案請貴局依現場實際狀況,本權責判定後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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