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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存放進口液化石油氣儲槽之緊急排放燃燒裝置,是否屬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
放標準之適用對象疑義案
發文機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空氣品質保護及噪音管制處
發文字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空氣品質保護及噪音管制處 107.08.23. 環署空字第1070068
259號
發文日期:民國107年8月23日
主旨:有關存放進口液化石油氣儲槽之緊急排放燃燒裝置,是否屬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
制及排放標準之適用對象疑義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以下簡稱排放標準)第 2條第 2款規定
,石化製程係指以化學或物理操作產製各類石油產品、石化基本原料、石化中間產品
或石化產品之製造程序,包括產製各類有機化學品、樹脂、塑膠、橡膠及合成纖維原
料等產品,及硫磺或氫氣等副產品。另排放標準第 3條規定,本章適用對象為公私場
所具有石化製程使用之廢氣燃燒塔。
二、本案貴轄○○股份有限公司液化石油氣事業部所屬深澳港供輸服務中心從國外進口高
純度丙、丁烷儲存該中心儲槽儲存後,再以槽車運送至用戶使用,倘該中心儲槽僅為
存放石化原物料之用,無生產加工等相關製程,則非屬排放標準第 2條第 2款所稱之
石化製程,其儲槽設施所屬緊急排放燃燒裝置亦非屬排放標準第 4條所規定廢氣燃燒
塔之適用對象。
三、本案請貴局依現場實際狀況,本權責判定後函復該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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