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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函詢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銅二級冶煉製程是否需計算重金屬排放量疑義一案
發文機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空氣品質保護及噪音管制處
發文字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空氣品質保護及噪音管制處 107.08.30. 環署空字第1070065
968號
發文日期:民國107年8月30日
主旨:有關函詢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銅二級冶煉製程是否需計算重金屬排放量疑義一案,復
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本署公告之「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申報空氣污染防制費之粒狀污染物、鉛、鎘、汞
、砷、六價鉻、戴奧辛排放係數、控制效率及其他計量規定」(以下簡稱計量規定)
,已明訂粒狀汙染物及重金屬之排放量計算方式。
二、有關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銅二級冶煉製程所排放重金屬之來源,主要係來自於金屬進
料及所使用之燃料。本案貴轄○○股份有限公司○○廠使用之週波爐(以電力為能源
)及澆鑄設備進行銅二次冶煉製程,倘係以電力作為能量供應來源,並未使用化石燃
料,惟以廢銅做為原料仍有可能在排放重金屬,仍應計算重金屬排放量。
三、本案銅二次冶煉製程(使用電力,未使用化石燃料)之粒狀污染物與重金屬排放量計
算方式,說明如下:
(一)倘金屬原料之進料為純銅者,則可依據計量規定附表一行業製程之粒狀污染物排
放係數之銅二級冶煉程序,以感應爐(以銅錠為原料)及成形設備(澆鑄)等兩
個污染源項目,以該兩項污染源之粒狀污染物排放係數,計算粒狀污染物排放量
,毋須計算重金屬排放量。
(二)倘金屬原料之進料為廢銅者,則可依據計量規定附表一行業製程之粒狀污染物排
放係數之煉銅業、銅鑄造業及其他具有下列製造程序之行業項目,以坩鍋爐(以
廢銅為原料及成形設備(澆鑄)等兩個污染源項目,以該兩項污染源之粒狀污染
物排放係數,計算粒狀污染物排放量;並依據計量規定附表三行業製程之鉛、鎘
汞砷六價鉻戴奧辛排放係數之銅二級冶煉程序,以坩堝爐(以銅廢料為原料)項
目計算重金屬排放量。
四、本案請貴局依個案實際狀況,本權責判定後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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