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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就具有行政處分性質之執行命令所為之聲明異議決定,是否應依政府資訊
公開法第 7條第 1項第 7款規定主動公開疑義
發文機關:法務部
發文字號:法務部 107.08.27. 法律字第10703510310號
發文日期:民國107年8月27日
主旨:有關貴署就具有行政處分性質之執行命令所為之聲明異議決定,是否應依政府資訊公
開法第 7條第 1項第 7款規定主動公開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三,請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貴署 107年 7月26日行執法字第 10731001540號函。
二、按政府資訊公開法(下稱政資法)第 7條第 1項第 7款規定:「下列政府資訊,除依
第18條規定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者外,應主動公開:......七、請願之處理結果及訴
願之決定。」其中所稱訴願之決定,係指訴願審議委員會依訴願法第53條規定決議後
,依同法第89條規定所製作之訴願決定書而言。最高行政法院 107年 4月份第 1次庭
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固認為,對具有行政處分性質之執行命令不服,經依行政執行法
第 9條之聲明異議程序,應認相當於已經訴願程序。惟貴署就此所作成之聲明異議決
定書,仍非訴願之決定,是以,非屬政資法第 7條第 1項第 7款規定應主動公開之政
府資訊。
三、惟按「與人民權益攸關之施政、措施及其他有關之政府資訊,以主動公開為原則,並
應適時為之。」、「政府資訊屬於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之:
……。」復為政資法第 6條及第18條第 1項所明定。準此,貴署如為保障人民知的權
利,擬主動公開聲明異議決定書,除有政資法第18條第 1項所定各款情形之一者外,
自得公開之;如認部分資訊確應限制公開,依政資法第18條第 2項規定,得僅公開其
餘部分(本部 100年 4月26日法律字第 1000008936 號函參照)。故本件請貴署依具
體個案情形,加以衡量判斷決定是否主動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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