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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核能研究所及輻射偵測中心接受其他機關或民眾委託,辦理食品、藥品或農漁產品等樣品放 射性核種分析,經分析結果如測出有放射性核種輻射汙染情形者,得否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發 布相關檢測結果 發文機關:法務部
    發文字號:法務部 107.09.06. 法律字第10703513140號
    發文日期:民國107年9月6日
    主旨:有關貴會所屬核能研究所及輻射偵測中心接受其他機關或民眾委託,辦理食品、藥品
       或農漁產品等樣品放射性核種分析,經分析結果如測出有放射性核種輻射汙染情形者
       ,貴會得否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發布相關檢測結果乙案,復如說明二,請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貴會 106年12月 1日會法字第1060015572號函。
     二、有關本件所詢,貴會就所屬核能研究所及輻射偵測中心陳報貴會之檢測報告,如依政
       府資訊公開法(以下簡稱政資法)第 6條規定適時公開與人民權益攸關之資訊,有無
       違反 ISO/ IEC 17025經認證合格之實驗室對顧客檢測記錄資料保密之義務乙節,本
       部意見如下:(一)按政府資訊公開制度之目的,係為便利人民共享及公平利用政府
       資訊,保障人民知的權利;與人民權益攸關之施政、措施及其他有關之政府資訊,以
       主動公開為原則,並應適時為之,政資法第 1條及第 6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 ISO/ IEC 17025測試與校正實驗室能力一般要求」係國際標準化組織所制
         定之國際標準,作為評鑑認證實驗室運作要求的共通規範,政資法係規範政府機
         關對外資訊公開透明之公法上義務規定,二者屬不同範疇。經認證合格之實驗室
         依 ISO/IEC 17025 雖對顧客之檢測紀錄資料負有保密義務,惟該保密事項倘無
         法律或法規命令為依據,即非政資法第18條第 1項第1 款規定「經依法核定為國
         家機密或其他法律、法規命令規定應秘密事項或限制、禁止公開者」之情形,如
         亦無同條項其他各款所定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之事由,即應以公開為原則。準
         此,旨揭食品、藥品或農漁產品檢測有放射性核種輻射汙染情形之政府資訊,因
         與人民權益攸關,為保障人民知的權利,以主動公開為原則,並應適時為之,又
         具體個案是否有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之情形,貴會仍可依政資法第18條第 1項
         各款規定情形審認之。
      (三)次查 ISO/ IEC 17025保密義務,係以經認證合格之實驗室為對象,並非當然拘
         束行政機關。又該保密事項如係依據法令而揭露,並非即屬構成違反保密義務,
         例如「 ISO/ IEC 17025:2017測試與校正實驗室能力一般要求」第四版草案 4
         .2.4略以,「除法律要求外」,均應對在職執行實驗室活動中所獲得或產生的所
         有資訊予以保密;且依來函說明二、三所述,核能研究所及輻射偵測中心就其所
         為之分析檢測結果如發現人造核種有輻射汙染情形,須向貴會通報,貴會對於旨
         揭食品、藥品或農漁產品之檢測結果,亦均通報各該權責主管機關,則上開實務
         之通報作法即無違反 ISO/ IEC 17025保密義務之虞?此因涉及 ISO/IEC 1702
         5 保密義務義務主體、範圍及有無優先於法令適用之認定,貴會如有疑義,建請
         洽詢認證機構釐清,併予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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