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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刷油墨化學製程程序是否適用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排放標準疑義
發文機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空氣品質保護及噪音管制處
發文字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空氣品質保護及噪音管制處 107.08.08. 環署空字第1070061
837號
發文日期:民國107年8月8日
主旨:貴轄○○股份有限公司函詢印刷油墨化學製程程序是否適用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
制排放標準疑義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以下簡稱排放標準)第2 條第 2款規定,
石化製程之定義係指以化學或物理操作產製各類石油產品、石化基本原料、石化中間
產品或石化產品之製造程序,包括產製各類有機化學品、樹脂、塑膠、橡膠及合成纖
維原料等產品。本項規定主要係針對石化製程中可能逸散之揮發性有機物加以管制。
二、本案所詢印刷油墨化學製造程序,倘係以水性壓克力樹脂、碳酸鈣、色粉、二氧化矽
、二氧化鈦、自來水及油墨單體等原料,以物理方式攪拌生產水性油墨及UV油墨,則
符合前述排放標準對石化製程之定義,應符合排放標準第12條至第14條製程設施及第
28條至第34條設備元件之相關規定。
三、本案請貴局依現場實際狀況,本權責判定後妥處函復該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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