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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檢測一般金屬之樣品容器得否以「全新之樣品容器」替代「以 1+ 1硝酸洗淨之塑膠瓶」釋 疑 發文機關:毒物及化學物質局
    發文字號:毒物及化學物質局 107.08.28. 環署授檢字第1070005294號
    發文日期:民國107年8月28日
    主旨:關於貴局函詢檢測一般金屬之樣品容器得否以「全新之樣品容器」替代「以 1+ 1硝
       酸洗淨之塑膠瓶」釋疑 1案,本署回覆詳如說明,復請查照。
    說明:
     一、經查本署公告「水質檢測方法總則 ( NIEA W102.51C)」、「事業放流水採樣方法
        ( NIEA W109.51B)」皆有規定樣品保存容器之清洗方式,其目的係降低因樣品容
       器所造成的污染。如使用「全新之樣品容器」盛裝樣品,由於未經過規定之清洗程序
       ,因無法確認樣品容器製造過程是否有接觸過其他化學物質,爰建議依方法規定執行
       樣品容器清洗作業。
     二、惟若採樣批次所執行之現場空白樣品、設備空白樣品或運送空白樣品,其盛裝容器與
       採樣所使用之盛裝容器為相同製造批次,此時,伴隨樣品批次所分析之現場空白樣品
       、設備空白樣品或運送空白樣品之結果已包含來自盛裝容器之污染貢獻量,因此,若
       前述空白樣品分析結果允收合格,亦可推定來自該盛裝容器之污染程度在控制範圍內
       (各項空白樣品之定義及管制相關規定請參見本署公告之「環境檢驗室品質管制指引
       」及相關檢測方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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