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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石化製程之批次操作製程是否屬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管制對象疑義 發文機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空氣品質保護及噪音管制處
    發文字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空氣品質保護及噪音管制處 107.09.13. 環署空字第1070074      424號
    發文日期:民國107年9月13日
    主旨:函詢石化製程之批次操作製程是否屬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管制對象
       疑義一案,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以下簡稱排放標準)第12條第 1項第 3
       款規定,第三章製程設施之適用對象為公私場所具有石化製程之設施,其中排氣中揮
       發性有機物排放量小於三百五十 mg/ min(揮發性有機物排放量以甲烷表示)之批
       次操作製程不適用本章規定。上開所稱排氣中揮發性有機物排放量小於三百五十mg/
        min,係指經防制設備處理前之排放量。
     二、依排放標準第13條第 1項規定,石化製程原物料或產品輸送管線不得破損,且排放管
       道排氣應以密閉集氣系統收集,但採密閉集氣系統有困難並報經主管機關核可者,不
       在此限。同條列表所示,於86年 2月 7日以後設立之其他石化製程單元,削減率達百
       分九十五或排放濃度一百五十 ppm以下,但未採密閉集氣系統者,應適用削減率之規
       定,另備註欄說明控制或處理前排放濃度達二千 ppm者僅適用排放濃度規定。但已達
       最佳可行控制技術之效率者,不在此限。三、本案○○股份有限公司○○廠之石化製
       程採批次操作者,倘其經防制設備處理前之排氣中揮發性有機物排放量等於或超過三
       百五十mg/ min(揮發性有機物排放量以甲烷表示),則屬排放標準納管對象。
     四、有關石化製程之批次生產方式,倘非屬持續自動投料系統,僅於投料與卸料時為開啟
       反應槽體,且該反應槽於反應過程為完全閉密形式,則可認定為屬密閉集氣收集。另
       其所適用之排放標準,可於削減率達百分之九十五或排放濃度一百五十 ppm以下等兩
       項管制規範擇一適用即可。
     五、本案請貴局依個案實際狀況,本權責判定後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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