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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銅二級冶煉製程是否需加裝防制設備疑義
發文機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空氣品質保護及噪音管制處
發文字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空氣品質保護及噪音管制處 107.09.13. 環署空字第1070070
890號
發文日期:民國107年9月13日
主旨:有函詢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銅二級冶煉製程是否需加裝防制設備疑義一案,復請查照
。
說明:
一、依據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 1項規定,公私場所應有效收集各種空氣污染物,並維
持其空氣污染防制設施或監測設施之正常運作;其固定污染源之最大操作量,不得超
過空氣污染防制設施之最大處理容量。
二、本案為確保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在生產製造過程,其所排放之空氣污染物皆能確實經
妥善處理後排放,以符合空氣污染管制相關排放標準。爰此,工廠仍應依前揭規定設
置空氣污染防制設備。
三、本案請貴局依個案實際狀況,本權責判定後函覆該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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