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環保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沼液沼渣農地肥分使用者增加施灌農地,於原核准農地周界 3公里範圍內,因涉施灌量及施 灌面積增加,其沼液、沼渣之檢測及地下水之監測是否免重新辦理 發文機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字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107.09.13. 環署水字第1070074016號
    發文日期:民國107年9月13日
     一、依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107年 9月11日農牧字第1070237217號函,及雲林縣政府 107
       年 9月 5日府農畜二字第1072521230號函辦理。
     二、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70條之 5第 2項第 3款但書規定,增加施灌
       農地,且位於原核准施灌農地周界 3公里範圍內者,應於增加前辦理變更。
     三、考量增加施灌農地者,雖增加施灌量及施灌面積,惟因其位於原核准施灌農地周界 3
       公里範圍內(即位於原核准地下水監測範圍內),因其施灌農地之條件及特性與原審
       查之條件相當,免重新申請沼液沼渣農地肥分使用計畫,即沼液、沼渣之檢測及土壤
       、地下水之監測免重新辦理。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