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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製程所使用蒸氣未納入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內容,是否違反空氣污染
防制法規定疑義
發文機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空氣品質保護及噪音管制處
發文字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空氣品質保護及噪音管制處 107.09.20. 環署空字第1070074
325號
發文日期:民國107年9月20日
主旨:函詢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製程所使用蒸氣未納入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內容,是否違
反空氣污染防制法規定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第 1項及第 2項規定,公私場所具有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
告之固定污染源,應於設置或變更前,檢具空氣污染防制計畫,向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機關申請及取得設置許可證,並依許可證內容進行設
置或變更。前項固定污染源設置或變更後,應檢具符合本法相關規定之證明文件,向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經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機關申請及取得操作許可證,並
依核發之許可證內容進行操作。
二、依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管理辦法第 6條及第14條規定,空氣污染防制計畫及
空氣污染防制設施說明書應納入項目包括 ( 1)與空氣污染物排放有關之原(物)
料與燃料之種類、成分及用量,產品種類及生產量; ( 2)與空氣污染物排放有關
之原(物)料與燃料之輸送、貯存及堆置方式; ( 3)排放空氣污染物之種類、成
分、濃度及其排放量。
三、本案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之製程所使用蒸氣,非屬空氣污染物種類,貴轄○○股份有
限公司未將蒸氣列入固定污染源許可證內容,未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相關規定。倘貴
局為強化對污染源之管制,以掌握製程操作細節,仍可要求業者將蒸氣之產製流程等
資訊,納入固定污染源許可證內容,作為勾稽或驗證污染源操作資料使用。
四、本案請貴局依個案實際狀況,本權責判定後妥處。
五、又本署設有環境保護法規查詢系統可查詢各項環保法規及行政解釋函令,請貴局可多
加利用,以加速釐清相關法規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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