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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務人員因公涉訟輔助辦法第12條第 2項及第13條第 1項規定相關執行疑義 發文機關: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發文字號: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107.04.16. 公地保字第1070003895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107年4月16日
    主旨:有關貴關函詢公務人員因公涉訟輔助辦法(以下簡稱涉訟輔助辦法)第12條第 2項及
       第13條第 1項規定相關執行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關民國 107年 3月30日北普人字第1071012745號函。
     二、貴關所詢疑義茲分述如下:
      (一)審查小組成員組成部分:按涉訟輔助辦法第12條第 1項規定:「各機關應組成審
         查小組,審查公務人員涉訟輔助事件。」第2 項規定:「審查小組成員包含人事
         、政風、法制、該涉訟業務單位及其他適當人員。」又修正條文對照表同條修正
         說明三,就所稱「其他適當人員」,係指除各機關內部之適當人員外,亦得邀請
         機關外部其他適當人員,如專家學者或社會公正人士擔任審查小組成員。
      (二)前一年度稽徵機關核算執行業務者收入標準計算基準部分:按涉訟輔助辦法第13
         條第 1項規定:「輔助延聘律師之費用,應檢據覈實報支,於偵查每一程序、民
         事或刑事訴訟每一審級、再審及聲請非常上訴程序,每案不得超過前一年度稽徵
         機關核算執行業務者收入標準之二倍。」又公務人員申請涉訟輔助係以有涉訟並
         延聘律師予以輔助事實發生時始得請求,迭經本會96年 8月 1日公保字第096000
         8007A 號令及 102年 7月 2日公保字第1020009302號函歷釋有案,請依上開規定
         及說明,本諸權責核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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