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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雇主如未依法全額給付外籍勞工工資,涉同時違反勞動基準法及就業服務法之裁罰規定適用 原則 發文機關:勞動部
    發文字號:勞動部 106.05.04. 勞動發管字第1060503935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106年5月4日
    主旨:有關雇主如未依法全額給付外籍勞工工資,涉同時違反勞動基準法及就業服務法之裁
       罰規定適用原則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按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第22條第 2項規定:「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但法
       令另有規定或勞雇雙方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同法第79條規定:「有下列各款規
       定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 2萬元以上 100萬元以下罰鍰:一、違反第21條第 1項、第
       22條至第25條、第30條第 1項至第 3項、第 6項、第 7項、第32條、第34條至第41條
       、第49條第 1項或第59條規定。...。」
     二、復按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下稱雇聘辦法)第43條第 4項規定:「第 1項
       工資,除外國人應負擔之項目及金額外,雇主應全額以現金直接給付第 2類外國人。
       但以其他方式給付者,應提供相關證明文件,交予外國人收存,並自行保存 1份。」
       就業服務法(下稱就服法)第57條第 9款規定:「雇主聘僱外國人不得有下列情事:
       ...九、其他違反本法或依本法所發布之命令。」暨同法第67條第 1項規定:「違
       反...第57條第 5款、第 8款、第 9款或第62條第 2項規定,處新臺幣 6萬元以上
       30萬元以下罰鍰。」
     三、再按行政罰法第24條第 1項規定:「一行為違反數個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而應處罰鍰者
       ,依法定罰鍰額最高之規定裁處。但裁處之額度,不得低於各該規定之罰鍰最低額。
       」
     四、有關雇主未全額給付外籍勞工工資相關裁罰規定一節:
      (一)雇主未全額給付適用勞基法之外籍勞工(製造業、營造業、海洋漁撈業、機構看
         護等業別)工資,係同時違反雇聘辦法第43條第 4項規定、就服法第57條第 9款
         及勞基法第22條第 2項規定,屬單一行為違反數個行政法上義務規定均處以罰鍰
         ,而有法規競合情形,因僅事業類外籍勞工適用勞基法,爰上開法規規範對象未
         統一而無特別法與普通法關係,是以雇主未全額給付適用勞基法之外籍勞工工資
         ,應適用行政罰法第24條第 1項規定。
      (二)依行政罰法第24條第 1項規定,相競合之規定皆係處予罰鍰,則依法定罰鍰額最
         高之規定裁處,但其他相競合規定之罰鍰最低額如較高,則裁處之額度不得低於
         其他規定之罰鍰最低額。爰此,倘雇主未全額給付適用勞基法之外籍勞工工資,
         因勞基法第79條規定罰鍰最高額 100萬元,較就服法第67條第 1項規定罰鍰最高
         額30萬元高,則上開違法情事應按勞基法規定裁處;另因就服法第67條第 1項規
         定罰鍰最低額 6萬元,較勞基法第79條規定罰鍰最低額 2萬元高,則裁處時,其
         罰鍰額度不得低於 6萬元。
      (三)另雇主未全額給付非適用勞基法之外籍勞工(家庭看護工、家庭幫傭)工資,係
         違反雇聘辦法第43條第 4項及就服法第57條第 9款規定,按就服法第67條第 1項
         規定,處新臺幣 6萬元以上至30萬元以下罰鍰。
     五、又雇主如未依法全額給付外籍勞工工資,除依法處以罰鍰外,應同時依就服法第72條
       規定,廢止雇主有效許可外國人之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並依就服法第54條規定,後
       續申請案將予以管制 2年不予許可。爰雇主聘僱外國人而涉有違反勞基法第22條第 2
       項規定之情事,經查證屬實據以裁處時,應副知本部勞動力發展署,俾利本部辦理廢
       止許可及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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