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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第 8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有機溶劑作業程序公告
條件疑義
發文機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字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107.09.05. 環署空字第1070068839號
發文日期:民國107年9月5日
主旨:貴轄函詢有關本署公告第 8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有機溶劑作業程
序公告條件疑義一案,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本署公告第 8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有機溶劑作業程序,係指
同一公私場所有機溶劑總設計或總實際使用量達20公噸/年以上,且其廠房面積大於
50平方公尺以上及生產設備之馬力與電熱合計達2.25千瓦以上者。上述公告條件,主
要針對製程中使用有機溶劑可能排放之揮發性有機物,加以管制。
二、又依本署 101年 5月16日環署空字第1010038888號函釋,原物料中有機溶劑總設計或
總實際使用量之計算,不論所使用有機溶劑之碳氫化合物溶劑成分比例,係以全量計
量為原則;另依本署 105年 8月15日環署空字第1050065960號釋,所稱總設計或總實
際使用量,係指製程使用含揮發性有機物之原(物)料全量(總重量)計算。上述函
釋內容所稱以含揮發性有機物之原(物)料全量(總重量)管制之方式,主要係考量
該方式有利於主管機關進行查核及認定。三、本案請貴局查明後逕復該公司;另該公
司建議事項,本署將納入修法檢討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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