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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為因應年金改革之大量復審決定書刊登大院公報乙案 發文機關:法務部
    發文字號:法務部 107.10.03. 法律字第10703513420號
    發文日期:民國107年10月3日
    主旨:有關為因應年金改革之大量復審決定書刊登大院公報乙案,復如說明二至四,請查照
       參考。
    說明:
     一、復貴秘書長 107年 9月 3日考臺編字第1070007800號函。
     二、按政府資訊公開法(下稱政資法)第 2條規定:「政府資訊之公開,依本法之規定。
       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政資法為普通法,其他法律對於政府資訊之公
       開另有規定者,自應優先適用。查公務人員保障法(下稱保障法)第93條規定:「保
       障事件決定書及其執行情形,應定期刊登政府公報並公布於機關網站。」是以,保障
       法第93條為政資法之特別規定,應優先於政資法適用,合先敘明。
     三、次按政資法第 8條第 1項規定:「政府資訊之主動公開,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斟酌
       公開技術之可行性,選擇其適當之下列方式行之:一、刊載於政府機關公報或其他出
       版品。二、利用電信網路傳送或其他方式供公眾線上查詢。三、提供公開閱覽、抄錄
       、影印、錄音、錄影或攝影。四、舉行記者會、說明會。五、其他足以使公眾得知之
       方式。」依上開規定,政府資訊主動公開之方式,係就法定之諸多方式中,擇一適當
       方式公開即可。另關於行政救濟案件決定書主動公開之內容,除有政資法第18條第 1
       項所列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之情形外,應全文公開(包括決定書之主文、事實及理
       由)(本部95年 6月16日法律決字第0950020956號函意旨參照)。
     四、本件大院考量年金改革復審案件數量過鉅,研議依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建議,
       就涉及年金改革之復審決定書改以決定字號、案由及審議決定主文等內容列於公報,
       另提供網址供查閱全文之方式取代現行復審決定書全文刊登大院公報之作法乙節,應
       視保障法第93條所定「應定期刊登政府公報『並』公布於機關網站」之規定,係指應
       將復審決定書全文同時以上開二種方式(刊登政府公報及公布於機關網站)公布,抑
       或係指經上開二種方式,可結合聯結知悉全文即可,而毋須同時個別公布全文?因涉
       及保障法之解釋,仍請大院依保障法之立法意旨本於職權審認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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