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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變更自己姓氏後,已從其姓之「未成年」子女之姓氏變更登記得由法定代理人委託他
人辦理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107.04.24. 台內戶字第1070413695號
發文日期:民國107年4月24日
主旨:有關貴局建議當事人變更自己姓氏後,已從其姓之「未成年」子女之姓氏變更登記得
由法定代理人委託他人辦理 1案。
說明:
一、按本部 107年 1月31日台內戶字第1070402336號函(諒達)略以,父母變更自己姓氏
後,已從其姓子女應隨同改姓,考量成年子女變更姓氏案件,係依民法之強制規定辦
理,從其姓子女應隨同改姓,與一般改姓案件須確認當事人意思表示之情形不同,爰
為簡政便民,有關本人變更自己姓氏後,已從其姓之「成年」子女之姓氏變更登記得
委託他人辦理。是以,有關旨揭建議同意得由法定代理人委託他人辦理。
二、另貴局案附戶政事務所之建議書提及事項,於實務上遇有夫妻離婚,因當事人一方變
更自己姓氏後,行使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負擔之另一方,不願意配合辦理該未成年子
女姓氏變更之情事,倘該法定代理人已無意願親自辦理該項戶籍登記,應無再委託他
人辦理之情形。爰是類案件依本部 105年10月19日台內戶字第1050436397號函意旨,
由戶政事務所催告該子女之法定代理人於30日內辦理姓氏變更登記,倘逾期仍不為申
請者,再依法務部 105年 9月22日法律字第10503510620 號函規定,依行政執行法第
27條、第28條、第30條規定,處以怠金促其履行;經處以怠金仍不能達成目的時,可
直接由戶政機關為變更登記,併予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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