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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政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當事人變更自己姓氏後,已從其姓之「未成年」子女之姓氏變更登記得由法定代理人委託他 人辦理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107.04.24. 台內戶字第1070413695號
    發文日期:民國107年4月24日
    主旨:有關貴局建議當事人變更自己姓氏後,已從其姓之「未成年」子女之姓氏變更登記得
       由法定代理人委託他人辦理 1案。
    說明:
     一、按本部 107年 1月31日台內戶字第1070402336號函(諒達)略以,父母變更自己姓氏
       後,已從其姓子女應隨同改姓,考量成年子女變更姓氏案件,係依民法之強制規定辦
       理,從其姓子女應隨同改姓,與一般改姓案件須確認當事人意思表示之情形不同,爰
       為簡政便民,有關本人變更自己姓氏後,已從其姓之「成年」子女之姓氏變更登記得
       委託他人辦理。是以,有關旨揭建議同意得由法定代理人委託他人辦理。
     二、另貴局案附戶政事務所之建議書提及事項,於實務上遇有夫妻離婚,因當事人一方變
       更自己姓氏後,行使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負擔之另一方,不願意配合辦理該未成年子
       女姓氏變更之情事,倘該法定代理人已無意願親自辦理該項戶籍登記,應無再委託他
       人辦理之情形。爰是類案件依本部 105年10月19日台內戶字第1050436397號函意旨,
       由戶政事務所催告該子女之法定代理人於30日內辦理姓氏變更登記,倘逾期仍不為申
       請者,再依法務部 105年 9月22日法律字第10503510620 號函規定,依行政執行法第
       27條、第28條、第30條規定,處以怠金促其履行;經處以怠金仍不能達成目的時,可
       直接由戶政機關為變更登記,併予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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