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賦稅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核釋「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5條規定,有關營業人辦理停業及停業中註銷稅籍登 記之營業稅申報相關規定 發文機關:財政部
    發文字號:財政部 107.11.05. 台財稅字第10704672580號令
    發文日期:民國107年11月5日
     一、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5條規定申報之營業人,經主管稽徵機關核備暫停營
       業者,其停業前營業期間之當期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應依該條規定期限辦
       理申報;停業期間,有合併、轉讓、解散或廢止營業者,不適用同法施行細則第33條
       第 1項規定。
     二、廢止本部84年 8月30日台財稅第 841643364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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