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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父母贅婚前經生父認領之子女,於生父母贅婚後,其出生別從母系計算排序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107.10.29. 台內戶字第1070446855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107年10月29日
一、按法務部98年11月 5日法律決字第0980043169號函略以,按民法第1064條規定,準正
之要件有二:(一)須有血統上之父母子女關係,(二)須生父與生母結婚。準正效
力所及之子女包括已經認領之子女;至於準正之效力,依通說,應溯及於子女出生時
發生效力。
二、次查本部47年 4月30日台(47)內戶字第6304號函略以,查子女出生別應如何排定 1
案,前經本部44年 8月以內戶字第 74088號函及46年12月內戶字第127358號代電解釋
,其出生別之排定,須視子女之受胎時父母之婚姻關係如何而定,普通婚姻所生之子
女,不論其是否同母所生,均從父系計算,即前妻與後妻所生之子女,應合併計算。
招贅婚姻所生之子女,不論其是否同父所出,亦不論其從父或從母姓,均從母系計算
,即前夫與後夫所生之子女,應合併計算。至非婚生子女,在未經生父認領前,從母
系計算,於生父認領後,視為婚生子女,應改從父系計算。
三、參照上揭規定,非婚生子女在未經生父認領前,其出生別從母系計算,於生父認領後
從父系計算;另不論其是否業經認領,於生父母贅婚後,準正之效力應溯及於子女出
生時,視為婚生子女,其出生別均從母系計算排序。爰本部84年 4月22日台內戶字第
8402175 號函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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