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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函詢國防部新增陣地(軍事機敏用地)是否須辦理污水處理系統審查作業案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107.11.05. 內授營環字第1070818461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107年11月5日
一、依據本部營建署案陳貴府 107年 9月19日府水道字第1070185745號函辦理。
二、依據下水道法第 8條第 1項規定,政府機關或公營事業機構新開發社區、工業區或經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地區或場所,應設置專用下水道,由各該開發之機
關或機構建設、管理之。同法施行細則第 5條第 1項規定,前述地區場所設置專用下
水道完工後,須經下水道主管機關查驗合格,始得使用。
三、爰此,旨揭陣地須依下水道法第 8條規定設置專用下水道,請貴府依據下水道法第 8
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 5條規定辦理,並應予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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