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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第 4條所定期間之計算疑義 發文機關:勞動部
    發文字號:勞動部 107.10.16. 勞動關3字第1070128385號
    發文日期:民國107年10月16日
    主旨:有關所詢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第 4條所定期間之計算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局 107年 9月10日高市勞關第 10737384600號函。
     二、查行政程序法第48條規定略以:「期間以日、星期、月或年計算者,其始日不計算在
       內。但法律規定即日起算者,不在此限。…。期間之末日為星期日、國定假日或其他
       休息日者,以該日之次日為期間之末日;期間之末日為星期六者,以其次星期一上午
       為期間末日。…。」,行政機關為行政行為時,有關各種期間始日之計算方式,應依
       上開規定為之,先予敘明。
     三、次查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下稱大保法)第 4條第 1項規定略以:「事業單位大量解
       僱勞工時,應於符合第 2條規定情形之日起60日前,將解僱計畫書通知主管機關及相
       關單位或人員,並公告揭示。」,觀諸該條文義,其通知主管機關等之期間,係以符
       合大保法第2 條規定之當日即起算,核屬前揭行政程序法第48條但書規定,其始日應
       予計入。
     四、復查大保法第 4條第 1項規定所稱「60日前」,係要求事業單位至少應於符合大保法
       第 2條情事之日起,向前推算60日之「前一日」,將解僱計畫書通知主管機關、相關
       單位或人員及公告揭示。因該條文所定末日之計算方式,係一定起算日溯及往前所為
       之逆算,應準用行政程序法第48條規定之順算方式,爰如該「前一日」為星期六、星
       期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事業單位最遲應於該「前一日」之前一工作日通報解
       僱計畫書,方能確保勞工「知」的權利,及達到勞資雙方透過自主協商機制尋求共識
       、儘速消弭爭議及確保勞工權益之目的。舉例說明:某事業單位於 107年 8月30日符
       合大保法第 2條情事,自該日往前推算60日為 107年 7月 2日(星期一),因該日之
       「前一日」(即 107年 7月 1日)適逢星期日,爰事業單位最遲應於該「前一日」之
       前一工作日,即 107年 6月29日(星期五)通報解僱計畫書,方為適法。
     五、末查民眾來函所敘未有具體個案,若有因大量解僱通報事宜所生爭議,建議應檢具具
       體事證(註明事業單位全銜、地址、聯絡電話及爭議事由及請求事項),再向貴局洽
       詢較為便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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