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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獄作業導師○員拒絕繳回資遣費及公保養老給付,該監可否照發或逕予抵扣其年終工作
獎金疑義
發文機關: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發文字號: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95.06.28. 局給字第0950015218號書函
發文日期:民國95年6月28日
一、有關○員經撤銷原資遣案並回復原職(按係溯自民國90年 8月 1日生效)後,拒絕繳
回已領之資遣費及公保養老給付,可否照發年終工作獎金一節,查軍公教人員年終工
作獎金(慰問金)發給注意事項規定略以,年終工作獎金係以12月份仍在職、且無不
發情事(如年終考績考列丙等、受記過以上之懲戒處分等)之各級政府年度總預算所
列員額與年度進行中經核准增加之現職軍公教人員(含技警工友)為發給對象。本案
林員如核符上開規定,應發給年終工作獎金。
二、至○員拒絕繳回之資遣費及公保養老給付,可否自年終工作獎金逕予抵扣一節,查類
此案由前經本局函請法制單位表示意見略以,為利於公法上債權人行使債權及債務人
清償債務,公法上債權、債務當有民法抵銷制度之類推適用,依民法第 334條規定,
二人互負債務,得為互相抵銷,惟必須符合給付種類相同、均屆清償期且債務之性質
能抵銷者等之要件。另查公法上債權抵銷權之行使,應由得行使抵銷權意思表示之主
體為之,爰本節○員所領之資遣費及公保養老給付與年終工作獎金,除其在民國84年
7 月 1日以前年資依規定應由臺東監獄預算負擔之資遣給與部分,與年終工作獎金亦
由臺東監獄預算負擔情形,兩者債務對立關係相當而得抵銷外;其餘在民國84年 7月
1 日以後年資依規定由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負擔之資遣給與及由中央信
託局支付之公保養老給付部分,與年終工作獎金之債務對立關係皆不相當,尚不宜逕
由年終工作獎金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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