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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107年 6月29日修正公告「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費率」及訂定
「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申報空氣污染防制費之粒狀污染物、鉛、鎘、汞、砷、六價鉻、戴奧
辛排放係數、控制效率及其他計量規定」,事關人民權益甚大,應給予充分法令緩衝適應期
發文機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空氣品質保護及噪音管制處
發文字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空氣品質保護及噪音管制處 107.09.28. 環署空字第1070078
126號
發文日期:民國107年9月28日
主旨:貴府考量本署 107年 6月29日修正公告「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費率」及訂
定「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申報空氣污染防制費之粒狀污染物、鉛、鎘、汞、砷、六價
鉻、戴奧辛排放係數、控制效率及其他計量規定」,事關人民權益甚大,應給予充分
法令緩衝適應期,貴府將自 107年10月 1日起再行開徵一案,請貴府依法辦理,請查
照。
說明:
一、本署業於 107年 9月25日環署空字第1070073657號函(諒達)復貴府 107年 9月10日
府授環空字第1070201995號函在案,並說明旨揭法規係依法制作業程序辦理研商會、
公聽會議,收取各界意見及修正相關內容後,於符合防制空氣污染、維護生活環境及
國民健康之意旨下,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17條第 2項空氣品質現況、污染源、污染物
及污染防制成本等規定研訂費率,並於行政管制及技術可行前提下研訂排放係數及防
制設備(措施)效率,供公私場所據以計算排放量及繳納空氣污染防制費,以落實污
染者付費精神,合先敘明。二、本署於 107年 6月29日修正公告「固定污染源空氣污
染防制費收費費率」及訂定「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申報空氣污染防制費之粒狀污染物
、鉛、鎘、汞、砷、六價鉻、戴奧辛排放係數、控制效率及其他計量規定」,貴轄屬
前揭法規適用對象之公私場所,應依法申報並繳納空氣污染防制費,倘有公私場所違
反法令者,則後續恐涉及空污費追繳及衍生滯納金等問題。為維護公私場所基本權益
,請貴轄加強輔導及宣導法令,並協助其依法辦理相關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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