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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議開徵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費事關人民權益甚大,應給予充分法令緩衝適應期,以求 完善周延及兼顧信賴利益之保護 發文機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空氣品質保護及噪音管制處
    發文字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空氣品質保護及噪音管制處 107.09.25. 環署空字第1070073      657號
    發文日期:民國107年9月25日
    主旨:貴府建議開徵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費事關人民權益甚大,應給予充分法令緩衝適
       應期,以求完善周延及兼顧信賴利益之保護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本署為管制粒狀污染物,自86年開徵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並依據不同之營建工
       程類別特性訂定不同之費基與費率,規範建築(房屋)工程、道路、隧道工程、管線
       工程、橋梁工程、區域開發工程,及疏濬工程等六大類,除應繳納空氣污染防制費,
       亦應符合於92年發布之「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相關規定。又為改善
       空氣品質及加強管制營建工程以外之固定污染源應設置或採行有效抑制粒狀污染物逸
       散設施,業於98年發布「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
       ,期透過行政管制促使公私場所應符合規定,並減少污染物排放。
     二、空氣污染來源眾多,改善空氣品質實有賴各界共同努力,且民眾對於空氣品質改善要
       求日益提升,經衡量前述管理辦法已實行近10年,遂在行政管制成熟,及考量粒狀污
       染物、鉛、鎘、汞、砷、六價鉻、戴奧辛對健康(包括呼吸系統、心血管疾病及死亡
       等)及空氣品質皆有影響前提下,結合開徵空氣污染防制費之經濟誘因機制,強化公
       私場所調整製程最佳化、設置空氣污染防制設備、提升設備效率,或採行有效防制措
       施等,以減少空氣污染物排放並維護空氣品質。
     三、前述徵收作業係依法制程序辦理研商會、公聽會議,收取各界意見及修正相關內容後
       ,於符合防制空氣污染、維護生活環境及國民健康之意旨下,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17
       條第 2項空氣品質現況、污染源、污染物及污染防制成本等規定研訂費率,並於行政
       管制及技術可行前提下研訂排放係數及防制設備(措施)效率,供公私場所據以計算
       排放量及繳納空氣污染防制費,以落實污染者付費精神。
     四、貴府所提之疏濬工程係屬營建工程,業依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徵收相關費用,非
       屬本次開徵營建工程以外之固定污染源管制對象,倘貴府轄內公私場所有所誤解,建
       請貴府應加強輔導並輔以說明。另為維護公私場所基本權益,主管機關應多加宣導法
       令相關說明,並協助其依法辦理相關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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