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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膠帶製造業揮發性有機物排放係數疑義 發文機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空氣品質保護及噪音管制處
    發文字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空氣品質保護及噪音管制處 107.09.20. 環署空字第1070071      049號
    發文日期:民國107年9月20日
    主旨:貴局函詢膠帶製造業揮發性有機物排放係數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申報空氣污染防制費之揮發性有機物之行業製程排放係數、
       操作單元(含設備元件)排放係數、控制效率及其他計量規定」規定,膠帶製造程序
       揮發性有機物排放係數為 0.009公斤–VOCs/產品生產量(平方公尺)及 1000V公斤
       /公噸–含揮發性有機物原物料用量,個別物種則以個別物種占總使用VOCs原物料比
       例計算。公私場所可自行選用兩項之一進行申報,惟倘主管機關依排放量查驗結果,
       判定公私場所計算之季排放量不符「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規定時,經審核確認
       後,得要求公私場所自次季起,以主管機關指定之排放量計量方式計算。業已明定膠
       帶製造程序之揮發性有機物排放量計算方式。
     二、膠帶製造程序之主要污染源在於混拌、塗布和烘乾等過程,前項0.009 公斤–VOCs/
       產品生產量(平方公尺)業已含括該製造過程所排放之揮發性有機物,並以實際生產
       之產品產量作為估算基礎。有關膠帶製造程序前端生產離型紙(膜)設備,係經過塗
       佈、乾燥等程序,則需視為膠帶製造程序,並依前述公告排放係數計算。又倘該製造
       程序所生產之產品種類係為雙面膠者,由於膠帶兩面皆須執行塗膠烘乾作業,其產品
       產量需以 2倍估算,方可反映其揮發性有機物排放量。如公私場所實際狀況與前述公
       告係數不符,建議其可依「固定污染源揮發性有機物自廠係數(含控制效率)建置作
       業要點」向貴局申請自廠係數。
     三、本案請貴局依個案實際情形,本權責查明後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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