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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映本署徵收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費疑義
發文機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空氣品質保護及噪音管制處
發文字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空氣品質保護及噪音管制處 107.09.17. 環署空字第1070071
621號
發文日期:民國107年9月17日
主旨:關於貴公會(公司)反映本署徵收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費疑義一節,復如說明,
請查照。
說明:
一、為管制粒狀污染物,本署自86年開徵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並於92年發布「營建
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主要係運用「行政管制」與「經濟誘因」並存之
雙軌管理架構,規範營建工程業主應善盡環境保護責任從源頭採取空氣污染防制措施
,以減少空氣污染物排放。
二、另為加強管制營建工程以外之固定污染源所排放之粒狀污染物,遂於98年發布「固定
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以下簡稱固逸散管理辦法)
,規範砂石採集及處理業及其他具有砂石採集或處理程序、採礦業及其他具有土石礦
開採、運輸作業程序、水泥製造業、鋼鐵冶煉業、各行業之堆置場、逸散性粒狀污染
物質運輸作業等會產生逸散性粒狀污染物之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均應依法設置或採
行有效抑制粒狀污染物逸散設施。
三、又隨著工商業快速發展,環境負荷日趨增加,鑑於空氣污染來源眾多,為達成民眾對
環境空氣品質之殷切期望,改善空氣品質刻不容緩,故為有效管制空氣污染物,本署
遂於 107年 7月 1日開徵營建工程以外之固定污染源所排放之粒狀污染物等空氣污染
防制費,並同步訂定「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申報空氣污染防制費之粒狀污染物、鉛、
鎘、汞、砷、六價鉻、戴奧辛排放係數、控制效率及其他計量規定」以供公私場所作
為排放量計算依據。
四、本署依法制程序辦理預告、公聽及研商會議期間,陸續有砂石公會及相關業者反映研
擬之排放係數過高、污染防制措施效率過低,及有未考量各公私場所之實際採取防制
措施情形等,本署遂重新檢視資料並結合「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
制設施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修正排放係數及控制或處理設備(措施)。亦即公私
場所有確實依固逸散管理辦法採行相關防制作為者,將會反映於其應申繳之空氣污染
防制費多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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