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環保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民眾函詢陶瓷業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疑義 發文機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空氣品質保護及噪音管制處
    發文字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空氣品質保護及噪音管制處 107.09.04. 環署空字第1070071      789號
    發文日期:民國107年9月4日
    主旨:貴轄民眾函詢陶瓷業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疑義一案,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陶瓷業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 2條及第 5條規定:「本標準之適用對象,指陶瓷業
       之噴霧乾燥塔、烘乾設備及燒成窯。但產品總設計或實際年產量小於 100公噸者,不
       在此限。」;「本標準濃度值計算均以凱氏溫度 273度及 1大氣壓未經稀釋之乾燥排
       氣體積為計算基準。排放管道之排氣含氧量以18%為參考基準。」前述業已考量一定
       規模以上之陶瓷業行業製程特性,爰明定污染物排放濃度值應進行排氣含氧量校正之
       相關規定。
     二、有關貴轄民眾函詢陶瓷業之烘乾設備或燒成窯採用電熱或回收熱能等燃燒以外之方式
       ,其硫氧化物及氮氧化物適用排放標準為何一節,倘其製造程序確以電力或回收熱能
       等燃燒以外之方式,理應無硫氧化物及氮氧化物之排放,惟倘經相關檢測結果確認有
       排放硫氧化物及氮氧化物之情形,則應再進一步確認是否有引入其他污染廢氣,方可
       判定應適用之排放標準限值。
     三、本案請貴局依個案情形查明後逕復函詢者。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