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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股份有限公司林園廠函詢廢氣燃燒塔可否免依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第 6 條規定免設廢氣成分及監測設施 發文機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空氣品質保護及噪音管制處
    發文字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空氣品質保護及噪音管制處 107.10.22. 環署空字第1070083      055號
    發文日期:民國107年10月22日
    主旨:貴轄○○股份有限公司林園廠函詢廢氣燃燒塔可否免依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
       排放標準第 6條規定免設廢氣成分及監測設施一案,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以下簡稱排放標準)第 6條第 1項規定
       ,廢氣燃燒塔應於導入廢氣之管線設置具顯示總淨熱值之廢氣成分及濃度監測設施,
       石油煉製製程應加設總硫濃度監測設施。同條第 3項及第 4項分別規範廢氣燃燒塔免
       裝測連續自動監測設施之條件,同條第 5項規定前兩項免設置廢氣成分及濃度監測設
       施者,仍應自行或委託專業檢驗機構每 6天檢測一次。前述規定就免設置廢氣成分及
       濃度監測設施之條件,並未有排除新設燃燒塔之設置條件。
     二、本案貴轄台灣石化合成股份有限公司林園廠來函說明段所指,規劃預計以新設之燃燒
       塔(A002)取代原已核准免設廢氣成分及濃度監測設施之廢氣燃燒塔(A001),仍應
       依前述排放標準規定,將廢氣燃燒塔導入廢氣之管線設置具顯示總淨熱值之廢氣成分
       及濃度監測設施,藉
     三、本案請貴局依前述說明及現場實際情形判定後,依權責逕復○○股份有限公司林園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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