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液化石油氣高壓球槽是否屬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之石化製程疑義
發文機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空氣品質保護及噪音管制處
發文字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空氣品質保護及噪音管制處 107.10.19. 環署空字第1070080
427號
發文日期:民國107年10月19日
主旨:有關液化石油氣高壓球槽是否屬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之石化製程疑
義案,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以下簡稱排放標準)第 2條第 2款規定
,石化製程係指以化學或物理操作產製各類石油產品、石化基本原料、石化中間產品
或石化產品之製造程序,包括產製各類有機化學品、樹脂、塑膠、橡膠及合成纖維原
料等產品,及硫磺或氫氣等副產品。另排放標準第15條規定,第 4章揮發性有機液體
儲槽之適用對象為公私場所之揮發性有機液體儲槽。
二、本案貴轄○○股份有限公司液化石油氣事業部所屬深澳港供輸服務中心從國外進口高
純度丙、丁烷儲存該中心儲槽儲存後,再以槽車運送至用戶使用,該中心儲槽僅為存
放石化原物料之用,無物理及化學操作產製其他石化產品,則非屬排放標準第 2條第
2 款所稱之石化製程。
三、本案請貴局依現場實際狀況,本權責判定後函復該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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