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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第 1批至第 8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 疑義 發文機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空氣品質保護及噪音管制處
    發文字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空氣品質保護及噪音管制處 107.10.18. 環署空字第1070079      683號
    發文日期:民國107年10月18日
    主旨:函詢本署公告第 1批至第 8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疑
       義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查本署公告第 8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事業廢棄物再利用或處理
       程序,係指:「從事事業廢棄物再利用或處理程序,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一)
       以熱處理、萃取、蒸餾、蒸製、冷凝、油水分離或氫化等方式從事再利用或處理程序
       者。…」,管制重點主要因事業廢棄物成分複雜,爰規範其再利用或處理程序應妥善
       做好空氣污染防制工作,以避免排放異味、揮發性有機物、硫氧化物、氮氧化物、粒
       狀污染物、戴奧辛等空氣污染物。
     二、本案貴轄某公司以加熱再生設備將其廠內所產生之廢活性碳,於 450℃ 進行脫附之
       程序,倘其廢活性碳係屬事業廢棄物範疇,因其製程涉及前揭規定以熱處理等方式從
       事再利用或處理程序者,則屬本署公告第 8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
       之事業廢棄物再利用或處理程序。本案請貴局查明其製程流程,依實際情形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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