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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技師事務所函詢第一批至第八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疑 義 發文機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空氣品質保護及噪音管制處
    發文字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空氣品質保護及噪音管制處 107.10.12. 環署空字第1070077      502號
    發文日期:民國107年10月12日
    主旨:貴轄○○技師事務所函詢第一批至第八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
       定污染源疑義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4條規定,公私場所具有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固定污染源
       者,應於設置、變更或操作前,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
       政府其他機關申請核發設置及操作許可證,並依許可證內容進行設置、變更及操作。
       查本署公告第 1批至 8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主要
       係以製程別之污染特性及污染量,予以分批公告,其管制目的係針對公告製程中可能
       產生之各種空氣污染物排放,加以管制,並未排除實驗室等固定污染源。
     二、依本署公告第 2批及第 6批公私場所應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金屬品加工程序,係
       指從事金屬製成品之加工程序,且廠房面積大於50平方公尺以上及生產設備之馬力與
       電熱合計達2.25千瓦以上之工廠,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一)乾式噴磨(噴砂)
       處理程序,且其總設計或總實際研磨材料用量達 3公噸/年以上。(二)電鍍處理程
       序酸鹼液總設計或總實際用量達20公噸/年以上。但僅從事鍍鎳處理作業者,不在此
       限。(三)熱浸鋅程序。(四)有機溶劑或酸鹼液,從事表面清洗程序,且有機溶劑
       或酸鹼液總實際用量達20公噸/年以上者。
     三、另依本署公告第 8批公私場所應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有機溶劑作業程序,係指同
       一公司場所有機溶劑總設計或總實際使用量達20公噸/年以上,且其廠房面積大於50
       平方公尺以上及生產設備之馬力與電熱合計達2.25千瓦以上者。
     四、本案貴轄○○技師事務所所詢廠商之實驗室是否屬第 1批至第 8批公私場所應申請、
       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對象疑義,該實驗室從事金屬電鍍、酸鹼液及有機溶劑
       操作等作業,如經計算或現場實際情形判定,確有符合前述公告條件之一者,即應依
       規定申請固定污染源設置及操作許可證。
     五、本案請貴局依個案實際情形,本權責查明後逕復○○技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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