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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固定污染源合板製造程序及有機溶劑作業程序許可疑義 發文機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空氣品質保護及噪音管制處
    發文字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空氣品質保護及噪音管制處 107.10.12. 環署空字第1070077      025號
    發文日期:民國107年10月12日
    主旨:貴局函詢固定污染源合板製造程序及有機溶劑作業程序許可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本署公告第 8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合板製品製造程序,係指
       從事合板製造,並具有裁切、烘乾、加壓及膠合等作業程序,且其有機溶劑總設計或
       實際用量達20公噸/年以上者;另有機溶劑作業程序之許可公告條件,係指同一公私
       場所有機溶劑總設計或總實際使用量達20公噸/年以上,且其廠房面積大於50平方公
       尺以上及生產設備之馬力與電熱合計達2.25千瓦以上者。前述公告主要針對生產製造
       過程中所可能產生之揮發性有機物及異味污染物進行管制。
     二、本次貴局來函說明所指,部分合板製造業者如僅有加壓及膠合之作業流程,且膠合所
       使用之膠水,經全量計算其成分所含碳氫化合物之設計或實際用量達20公噸/年以上
       者,則應依前述公告條件及現場實際情形,要求公私場所提出固定污染源設置及操作
       許可證申請,以符合當時訂法原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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