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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申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 106年 1月 1日起已全面規定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水污染防治許
可證(文件)之申請、變更、展延及檢測申報,應採網路傳輸方式辦理,如已採網路傳輸對
象者,不得要求以書面文件資料送審
發文機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字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107.10.11. 環署水字第1070082463號
發文日期:民國107年10月11日
主旨:重申本署於 106年 1月 1日起已全面規定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水污染防治許可證(
文件)之申請、變更、展延及檢測申報,應採網路傳輸方式辦理,如已採網路傳輸對
象者,不得要求以書面文件資料送審,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邇來,民眾陳訴抱怨仍有部分直轄市、縣(市)環保機關,要求申請者除採網路傳輸
外,須再列印 2~ 3份書面文件送審(本署 107年 9月28日首長信箱字第 18A004863
號函供參)。
二、本署為資訊公開及減紙化,於「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管理辦法」第55
條及「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94條,分別規定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
、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之申請、變更、展延及檢測申報,應採網路傳輸方式辦
理。且「水污染防治各項許可申請收費標準」亦分別規範書面及網路審查費用。基於
維護申請者利益,對已採行網路傳輸之對象,核發機關不得要求該等對象再列印書面
文件送審,再次負擔書面文件列印之費用,如需紙本審核,應自行列印為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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