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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廢(污)水定檢申報當期執行功能測試報告之數值,如已包括定檢申報項目,功能測試
報告之數值得作為當期定檢申報之數值
發文機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字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107.10.04. 環署水字第1070080640號
發文日期:民國107年10月4日
一、依據本署 107年 9月19日首長信箱字第 18A004573號辦理。
二、依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管理辦法第17條規定,功能測試之操作條件,
主要確認廢(污)水處理設施是否具備足夠之處理功能。於申報當期,所執行功能測
試已能反映廢(污)水處理設施操作狀況,符合水污染防治法第22條檢測申報之管理
目的。
三、故於申報當期執行功能測試報告之數值,如已包括定期檢測申報項目,功能測試報告
之數值得作為當期定檢申報之數值。但如屬須預申報者(「應以網路傳輸方式辦理水
污染防治措施計畫與許可證(文件)之申請、變更或展延,及檢測申報之對象與作業
方式」公告附表所列對象,於水質採樣日前一年內,有違反水污染防治法情事經處分
者),仍應遵守相關預申報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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