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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關產婦偽冒他人身分所生新生兒之出生登記及相關通報事宜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107.11.20. 台內戶字第1071203897號
    發文日期:民國107年11月20日
     一、按衛生福利部(以下簡稱衛福部)於 107年 4月30日召開該部重大兒童及少年虐待事
       件防治小組 107年度第 2次會議,有關會議議程參、討論事項案由二、父於96– 102
       年虐死 3名子女案之決議一、略以,請該部國民健康署督導各地醫療院所,應核對及
       確保產婦及新生兒資料之正確性,改善出生通報資料異常而使戶政無法逕為出生登記
       之情形。
     二、上開討論事項提及產婦陳女士於 102年產下 1女,因其冒用他人身分生產,致該新生
       兒之出生通報下傳至身分被冒用者之戶籍地戶政事務所,經查受理通報之戶政事務所
       雖函請警政及衛政單位協查,惟查無產婦真實身分及新生兒行方,認無法逕為出生登
       記,遲至 107年始完成出生登記,未能妥適確保該新生兒之權利。針對類此案件,現
       行已有明確處理機制,為避免再次發生,爰就其處理程序及規範重申如下:(一)戶
       政事務所接獲出生通報,應查核法定申請人戶籍資料,逾法定申辦期間經催告不為登
       記,於逕為出生登記前應派員實地查訪:1.按戶籍法第48條規定,出生登記之申請,
       應於事件發生或確定後,至遲應於60日內為之,戶政事務所查有不於法定期間申請者
       ,應以書面催告應為申請之人,經催告仍不申請者,依戶籍法第48條之 2規定,戶政
       事務所應逕行為之。
      2.又為落實新生兒戶籍管理,按出生資料網路通報作業要點第 5點第 1項第 1款規定略
       以,戶政事務所接獲出生通報資料,應於5 日內,查核新生兒出生登記法定申請人戶
       籍資料,未於法定期間申請出生登記者,依規定催告。復經催告仍不為申請,按本部
        100年 1月10日台內戶字第 10000124921號函略以,戶政事務所逕為出生登記前,應
       派員實地查訪。
      (二)經查發現生母偽冒他人身分,應函相關機關協查生母真實身分及其新生兒之行蹤
         ,倘查無生母真實身分,仍應依戶籍法規定逕為出生登記:
         1.按本部95年 9月18日台內戶字第0950143034號函送研商「戶政事務所辦理逕為
          出生登記案件之疑義」暨「金融機構及電信業者查詢民眾75年版國民身分證資
          料作業規定」會議紀錄柒、討論事項、案由二之決議二、略以,戶政事務所接
          獲出生通報,發現產婦冒用他人身分生產,應將該產婦及其所生子女相關資料
          函請該所所在地警察及社政機關(單位),協助查詢生母之真實身分及其新生
          兒之行蹤。
         2.次按出生資料網路通報作業要點第 5點第 1項第 3款規定略以,戶政事務所接
          獲出生通報資料,發現新生兒出生通報資料有錯誤者,應敘明資料不符內容、
          更正資料法令依據並檢附戶籍資料或其他足資證明文件,函請當時通報出生之
          醫療機構查明處理並副知國民健康署及該醫療機構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
          府衛生局(處)。
         3.倘經上開警察等機關(單位)協查,逾法定期間仍查無生母真實身分,無從催
          告者,得憑出生通報資料作為出生登記證明文件,依戶籍法第48條之 2規定逕
          為出生登記,並得依職權由戶政事務所主任代立該新生兒之姓名,其父母欄均
          登載為空白,其戶籍地為該戶政事務所之地址。惟如可查考生父身分時,先催
          告其生父,持憑 DNA親子鑑定報告書辦理出生登記。
      (三)由戶政資訊系統辦理跨機關通報作業:按本部 105年11月22日台內戶字第105125
         3690號函送衛福部「6 歲以下弱勢兒童主動關懷方案」略以,依附表 1「戶政、
         衛政、警政及社政單位執行 6歲以下弱勢兒童主動關懷個案通報及查訪作業流程
         」,戶政事務所對於「戶政機關逕為出生登記者」關懷對象,經查訪後,發現個
         案行方不明,函請警察、公所及失蹤兒少管理中心等機關(單位)之查訪結果應
         透過戶政資訊系統通報本部按月傳送該部社會及家庭署 6歲以下弱勢兒童主動關
         懷個案管理平台,由社政單位續處。
     三、為落實戶籍管理並維護是類新生兒之權益,請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轉知所屬戶政
       事務所確依上開處理機制辦理,並加強戶政人員教育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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