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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建工地逕流廢水削減計畫書原屬空污費一級營建工地,後因工程變更設計面積已低於空污
費一級營建工地,是否仍須提送逕流廢水削減計畫書
發文機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字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107.11.02. 環署水字第1070089388號
發文日期:民國107年11月2日
一、依據民眾來信反映,建案於開工時繳交空氣污染防制費列為一級營建工地,須於開工
前提送營建工地逕流廢水削減計畫書(以下簡稱削減計畫),惟嗣後未實際施工即停
工辦理變更設計,大幅縮減開發面積,建照變更設計取得主管機關許可後復行施工,
卻遭環保局裁罰。然營建工程適用之費率等級,係以第一次申報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
制費之資料核定,無法變更等級,致民眾質疑是否仍應提送逕流廢水削減計畫書。
二、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0條規定,營建工地應於施工前,檢具削減
計畫,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並據以實施。
三、基於空氣污染防制法營建工程適用之費率等級,係以第一次申報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
制費之資料核定。其目的為規範營建業主應於工程進行前,依實際工程規模及管理辦
法管制內容,編列相關污染防制設施預算,因此管理規範之營建工程等級,應於營建
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費申報時之收費費基(施工規模)核定。考量其與水染防治法產生
逕流廢水應檢具削減計畫之管制目的不同,營建工地未實際施工即停工辦理變更設計
,變更後開發面積低於非屬須檢具削減計畫之營建工地規模,且建照變更設計取得主
管機關許可,依法不須提報削減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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