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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要對象於「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管理辦法」修正發布前,違反水污染防治
法經停工(業)申請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案疑義
發文機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字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107.11.06. 環署水字第1070090133號
發文日期:民國107年11月6日
主旨:所詢簡要對象(如餐飲業、觀光旅館(飯店))於「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
審查管理辦法」修正發布前,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經停工(業)申請水污染防治許可證
(文件)案疑義,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107年10月19日高市環局土字第10743267000 號函辦理。
二、 107年 6月19日修正發布「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管理辦法(下稱許可
辦法)」附表二,新增一般對象或簡要對象之事業,因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相關規定,
經主管機關裁處停工(業)者,應申請排放許可證之規定。基於該規定係法規命令新
增之規定,故其「主管機關裁處停工」之要件,應以 107年 6月21日後之違規處分認
定。
三、是以,本案違規時間係於許可辦法修正發布之前,應依說明二申請核發簡易排放許可
文件,並依登記事項運作,始得排放廢(污)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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