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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固定污染源申報空氣污染防制費之認定準則疑義 發文機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空氣品質保護及噪音管制處
    發文字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空氣品質保護及噪音管制處 107.10.25. 環署空字第1070084      052號
    發文日期:民國107年10月25日
    主旨:有關貴轄○○公司函詢固定污染源申報空氣污染防制費之認定準則疑義一案,復如說
       明,請查照。
    說明:
     一、為利於業者採蓄熱式焚化設施或熱焚化設施,有效處理製程廢氣中揮發性有機物(VO
       Cs),但伴隨排放硫氧化物 ( SOx)或氮氧化物( NOx) 之空污費申報作業,本
       署業於 101年 1月19日於「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申報空氣污染防制費之硫氧化物及氮
       氧化物排放係數及控制效率規定」增訂以燃燒或氧化處理VOCs之防制設施之 SOx與NO
       x 排放係數,並自公告之日起生效,先行敘明。
     二、有關貴轄○○公司函詢燃燒或氧化處理設備揮發性有機物(VOCs)之硫氧化物( SOx
       )或氮氧化物( NOx)排放係數估算基礎為當季製程氣之計量方式,若無實體流量計
       ,得依本署 100年12月28日「焚化與氧化設施處理揮發性有機物之硫氧化物、氮氧化
       物空氣污染防制費排放係數草案公聽暨研商會議紀錄」辦理,公私場所可依固定污染
       源檢測當時之排氣量與原(燃)物料操作條件作為計算基準,並依據原(燃)物料平
       日操作數值與檢測當時之操作比例,進行推估排氣量。
     三、本案請貴局依個案實際情形,本權責協助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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