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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未依規定繳納水污染防治費之罰鍰計算疑義
發文機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字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107.11.05. 環署水字第1070089735號
發文日期:民國107年11月5日
一、依據新北市環保局 107年 9月11日新北環水字第1071724234號函辦理。
二、依據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第 2條第 1項第 6款內容之規定「違反本法
第十一條第四項所定辦法,逾期九十日仍未繳納水污染防治費者適用附表六」,其中
附表六有關罰鍰金額中, N係指逾期90日仍未繳納水污染防治費(下稱水污費)之欠
繳日數。
三、水污費逾期90日未繳納者即可告發處分,以處分 1次為限,並以處分書開立時點來計
算 N值,惟處分金額依水污染防治法第44條規定以新臺幣30萬元為上限,如處分書開
立後業者仍遲未繳納,得逕依行政執行法規定辦理移送行政執行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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