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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受災戶住屋無門牌號碼且未設水電,得否核予火災救助疑義 發文機關:內政部消防署
    發文字號:內政部消防署 107.12.12. 消署管字第1071120690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107年12月12日
    主旨:函為受災戶住屋無門牌號碼且未設水電,得否核予火災救助疑義 l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貴府 107年11月30日府社救字第1070251174號函。
     二、查地方制度法第19條第 3款第 2目、第11款第 2目規定,「公益慈善事業及社會救助
       」與「災害防救之規劃及執行」係屬縣(市)自治事項,又查「臺東縣災害救助金核
       發辦法」係貴府依社會救助法第26條授權及地方制度法第 3章第 3節「自治法規」相
       關規定所訂定之自治規則,先予敘明。
     三、另查內政部所管風災震災火災爆炸火山災害救助種類及標準第 2條規定有死亡、失蹤
       、重傷及安遷救助等 4種類,至於來函所詢得否請領貴府火災救助 l節,查火災救助
       係「臺東縣災害救助金核發辦法」中另訂之救助種類,與安遷救助有別,爰請就所管
       規定針對申領個案具體事實本諸權責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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