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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鐵金屬(鋁)製品鑄造程序申報空氣污染防制費選用粒狀物排放係數疑義一案
發文機關:環保署空保處
發文字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空氣品質保護及噪音管制處 107.11.01. 環署空字第1070085
792號
發文日期:民國107年11月1日
主旨:有關貴縣轄內非鐵金屬(鋁)製品鑄造程序申報空氣污染防制費(以下簡稱空污費)
選用粒狀物排放係數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具「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申報空氣污染防制費之粒狀污染物、鉛、鎘、汞、砷、六
價鉻、戴奧辛排放係數、控制效率及其他計量規定」(以下簡稱粒狀物公告排放係數
)公告事項第三點未明列於附表一至附表三中之排放係數,公私場所得引用相類似之
排放係數或提出參考國內外相關資料引用之數據,報經環保主管機關認可後,依認可
之排放係數計算,先行敘明。
二、有關鐵金屬(鋁)製品鑄造程序使用電感應爐設備加熱熔融,再以澆鑄設備製成鋁鑄
件,所需計算硫氧化物、氮氧化物、粒狀物污染物、鉛、鎘、汞、砷、六價鉻及戴奧
辛等空污費申報建議作法,說明如下:
(一)硫氧化物部分:如製程使用原(物)料屬於純鋁錠,且不含硫化物物質,因不會
經加熱程序排放硫氧化物,無須申報硫氧化物空污費。
(二)氮氧化物部分:如固定污染源以電力作為熱源,且使用原(物)料屬於純鋁錠,
不含氮化物物質,則需考量電感應爐加熱溫度確認是否會排放熱氮氧化物 (th
ermal NOx ),當污染源操作溫度達 800度以上者,開始產生熱氮氧化物,則需
計算氮氧化物空氣污染防制費。其係數可使用加熱溫度相似之坩堝爐。(三)粒
狀污染物部分:由於電感應爐加熱熔融鋁錠與本署公告坩堝爐之粒狀物排放情形
相似,可依公告排放係數鋁二級冶煉程序–坩堝爐( 0.950kg/ ton–產品)及
鋁二級冶煉程序–澆鑄成型設備( 0.008kg/ ton–金屬進料)進行申報。
(四)鉛、鎘、汞、砷、六價鉻及戴奧辛部分:如製程使用原(物)料屬於純鋁錠,不
含其他重金屬物質,於電力熔融過程不會產生鉛、鎘、汞、砷、六價鉻及戴奧辛
等污染物,符合該狀況,無需計算鉛、鎘、汞、砷、六價鉻及戴奧辛空污費。
三、本案請貴局依個案實際情形,本權責查明後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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