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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堆置場計算粒狀污染物排放量公式中之季庫存量認定疑義 發文機關:環保署空保處
    發文字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空氣品質保護及噪音管制處 107.11.09. 環署空字第1070089      933號
    發文日期:民國107年11月9日
    主旨:有關貴局函詢堆置場計算粒狀污染物排放量公式中之季庫存量認定疑義一案,復如說
       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署 107年 6月29日公告之「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申報空氣污染防制費之粒狀污
       染物、鉛、鎘、汞、砷、六價鉻、戴奧辛排放係數、控制效率及其他計量規定」之附
       表二堆置場及接駁點之粒狀污染物排放係數規定,有關季庫存量定義為每季規定申報
       開始日之前一日儲存數量,先予敘明。
     二、依據上開規定, 107年第 3季( 7月 1日至 9月30日)粒狀污染物空污費申報庫存量
       應為申報開始日前一日(即 107年 6月30日)之堆置場儲存統計數量。
     三、本案請貴局依個案實際情形,本權責查明後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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