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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100年 9月30日環署空字第1000080800號函及 104年 3月11日環署空字第 1040013472 號函之說明四內容,自 107年11月13日起停止適用 發文機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空氣品質保護及噪音管制處
    發文字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空氣品質保護及噪音管制處 107.11.13. 環署空字第1070092      255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107年11月13日
    主旨:本署於 100年 9月30日環署空字第1000080800號函及 104年 3月11日環署空字第1040
       013472號函之說明四內容,自即日起停止適用,請查照。
    說明:
     一、依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管理辦法(以下簡稱CEMS管理辦法)附錄
       十、監測設施設置計畫書等文件之項目內容規定,監測設施確認報告書應含監測數據
       擷取及處理系統(Data Acquisition and Handling System, DAHS)功能說明及其證
       明文件。前述DAHS系統係指監測設施後端之數據訊號傳輸、計算及記錄之軟體與硬體
       ,包含訊號傳輸之可程式控制器或遠端控制器,其相關內容應符合CEMS管理辦法附錄
       九、監測設施監測數據之計算處理規範。二、公私場所進行DAHS系統之更新或修改時
       ,應依CEMS管理辦法第 9條第 1項規定辦理監測設施之汰換作業程序,俾利確認監測
       數據訊號傳輸、計算及記錄符合法規規範。爰此, 100年 9月30日環署空字第100008
       0800號函及 104年 3月11日環署空字第1040013472號函之說明四,將 DAHS 系統認定
       為連線設施之一部分,且涉及該系統程式更新或修改之情事,認定屬連線設施之汰換
       作業,因函釋內容已與本署92年12月 3日發布CEMS管理辦法規定不符,自即日起停止
       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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