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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污泥燒結處理程序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第 2批應申請固定污染
源設置及操作許可之廢棄物焚化處理程序或公告第 8批之事業廢棄物再利用或處理程序疑義
發文機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空氣品質保護及噪音管制處
發文字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空氣品質保護及噪音管制處 107.11.15. 環署空字第1070087
657號
發文日期:民國107年11月15日
主旨:貴轄○○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污泥燒結處理程序屬本署公告第 2批應申請固定污染源
設置及操作許可之廢棄物焚化處理程序或公告第8 批之事業廢棄物再利用或處理程序
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本署公告第 2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廢棄物焚化處理程序,係
指同一公私場所,所有焚化爐總設計處理量或總實際處理量在 2公噸/小時以上者。
另依本署公告第 8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事業廢棄物再利用或處
理程序,係指包含以熱處理、萃取、蒸餾、蒸製、冷凝、油水分離或氫化等方式,從
事再利用或處理程序者。
二、本案○○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來函表示,該公司之製程主要係以有機性污泥( D–0901
)、無機性污泥( D–0902)及污泥混合物( D– 0999 )等廢棄污泥為原料,經旋
轉式燒結爐高溫處理後成為產品,其產品提供水泥廠、水泥製品廠、混凝土加工廠等
作為原料或副原料使用。倘該公司使用之原料係屬事業廢棄物,且係以熱處理方式,
進行廢棄物再利用或處理程序,則符合上述第 8批公私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
許可之事業廢棄物再利用或處理程序公告條件。
三、本案請貴局依現場實際狀況,本權責查明及認定後,逕覆該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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