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環保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函詢有關該廠試車計畫內容業經核定,因貴局要求新增檢測項目,該 公司是否須重新提報試車計畫疑義 發文機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空氣品質保護及噪音管制處
    發文字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空氣品質保護及噪音管制處 107.11.19. 環署空字第1070094      166號
    發文日期:民國107年11月19日
    主旨:貴轄○○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函詢有關該廠試車計畫內容業經核定,因貴局要求新增檢
       測項目,該公司是否須重新提報試車計畫疑義一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依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管理辦法第12條第 1項第 3款規定,試車計畫書之內
       容,包括:試車日數、推估之空氣污染物產生情形及空氣污染排放檢測計畫等。同管
       理辦法第16條第 1項第 2款規定,公私場所應依試車計畫完成試車,並依限提報檢測
       報告。上述內容已明定試車計畫內容及試車程序相關規定。
     二、本案○○石化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對苯二甲酸製造程序 ( M01)之固定污染源操作許
       可證,並依貴局審查通過之試車計畫進行試車及檢測,倘如來函所述,貴局於檢測報
       告審查過程中,要求該公司增加粒狀污染物、硫氧化物及氮氧化物等檢測項目,致與
       原核定計畫內容不同,為求試車計畫內容之正確性及完整性,貴局應要求該廠重新提
       送試車計畫,送貴局審查及核定(含試車日數),以作為該公司後續進行檢測及貴局
       核定操作許可證內容之依據。
     三、本案請貴局依權責查明及認定後,逕覆該公司。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