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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股份有限公司函詢「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需有地主同意書」 發文機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空氣品質保護及噪音管制處
    發文字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空氣品質保護及噪音管制處 107.11.20. 環署空字第1070088      252號
    發文日期:民國107年11月20日
    主旨:有關貴轄○○股份有限公司函詢「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需有地主同意書」一案,復
       如說明,請查照。
    公告事項:
     一、依據空氣污染防制法(以下簡稱本法)第24條第 1項及第 2項規定:「公私場所具有
       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固定污染源,應於設置或變更前,檢具空氣污染防制計畫
       ,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機關申請及取得設置許可證,
       並依許可證內容進行設置或變更。前項固定污染源設置或變更後,應檢具符合本法相
       關規定之證明文件,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經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機關申請
       及取得操作許可證,並依核發之許可證內容進行操作。」係規範公告之固定污染源於
       設置、變更或操作前,應主動向環保主管機關提出許可申請,於審查通過合乎管制要
       求後,始准設置、變更或操作,以達事前預防污染之目的。
     二、復依據固定污染源設置與操作許可證管理辦法第12條第 1項第 1款規定:「公私場所
       依本法第24條第 2項規定,申請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時,應填具申請表,並檢具下
       列文件,向審核機關為之:一、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登記或營運之相關證明
       文件影本。」係為確認該公私場所污染源屬合法設立之固定污染源,並已取得目的事
       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登記或營運之證明後,始得依法核發許可證。
     三、本案所提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所列之公私場所係「○○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簡稱○○能源公司)」,倘本案該公私場所係屬○○能源公司相關企業,並依規定
       檢送本法相關規定之證明文件(含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登記或營運之相關證
       明文件等)向審核機關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機關申請
       及取得設置之許可證,則符合前揭管理辦法相關規定。
     四、本案旨揭公司與○○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存有民事爭訟案件,有關土地、建物所有權及
       地主同意書等之疑義,建議應由核准公私場所設立、登記或營運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如經濟部)逕行釐清。請貴局據本案公私場所實際狀況查明後,依前揭規定本權責
       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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