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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建築師法第46條懲戒規定之解釋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107.12.21. 台內營字第1070820783號公告
發文日期:民國107年12月21日
有關建築師法第46條懲戒規定之解釋如下:
一、建築師法(以下簡稱本法)第46條各款懲戒事由,非以內部紀律為規範目的,係屬行
政法上之義務規範,其違反所為之懲戒處分,核屬行政罰。其裁處權時效,因本法未
有特別規定,應適用行政罰法第27條規定。
二、另有關建築師辦理建築執照違反本法第17條或第18條規定,如已領得使用執照,鑑於
建築師承接建築執照設計、監造案件,受委託設計、監造行為及責任,持續至領得使
用執照,其裁處權時效自領得使用執照之日起算。
三、內政部98年11月16日台內營字第0980200314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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