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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得否擔任財團法人中華法學研究院監察人
發文機關:司法院秘書長
發文字號:司法院秘書長 107.12.03. 秘台人三字第1070031832號
發文日期:民國107年12月3日
主旨:所詢法官得否擔任財團法人中華法學研究院監察人 1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院 107年11月20日智院成人字第1070006904號函。
二、依財團法人中華法學研究院捐助章程觀之,旨揭監察人職權係監察業務之執行及財務
狀況、稽核財務帳冊、文件及財產資料等事項。法官如兼任該法人之監察人,行使監
察、稽核職權,與司法或法官之公正、中立性似有未合;如其執行職務違反法令或捐
助章程,致財團法人受有損害者,日後恐有負相關賠償責任之情,宜認屬法官法第16
條第 5款規定之與法官職業倫理、職位尊嚴不相容之職務,爰法官不宜兼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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