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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教廷駐華大使館為館舍重建案擬請簡化消防審查程序 發文機關:內政部消防署
    發文字號:內政部消防署 107.12.20. 消署預字第1070012118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107年12月20日
    主旨:函詢教廷駐華大使館為館舍重建案擬請簡化消防審查程序 1案,復如說明,請鑒查。
    說明:
     一、復大部 107年11月20日外歐南字第 10719535210號函。
     二、按維也納外交關條公約第 1條第 9款:「就適用本公約而言,下列名稱之意義,應依
       下列規定:(壬)稱『使館館舍』者,謂供使館使用及供使館館長寓邸之用之建築物
       或建築物之各部分,以及其所附屬之土地,至所有權誰屬,則在所不問。」第21條:
        「 1、接受國應便利派遣國依照接受國法律在其境內置備派遣國使館所需之館舍,
       或協助派遣國以其他方法獲得房舍。 2、接受國遇必要時,並應協助使館為其人員獲
       得適當之房舍。」第31條略以:「一、外交代表對接受國之刑事管轄享有豁免。除下
       列案件外,外交代表對接受國之民事及行政管轄亦享有豁免……。」是邦交國在我國
       欲享有消防法等相關規範之行政管轄豁免,原則予以尊重。所提旨揭大使館是否屬上
       開公約享有行政管轄豁免之範疇,仍請本於權責認定後,依其規定辦理。又為確保旨
       揭場所之消防安全,建議得參考我國消防法等相關規範落實相關消防安全管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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